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城市新建民用建筑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。《湖北省实施<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第八条规定: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。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民用建筑,新建该类项目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。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,报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后,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政策文件执行。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。按照《湖北省实施<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: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,或者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,或者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擅自办理相关发证手续的,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。